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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企业时要哪些要注意沈阳债务律师为您解答

更新时间:2018-03-29 14:44:59 浏览次数:75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很多时候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在扩大经营或者因其他需求时,有可能申请不到银行贷款,那么这个时候,个人借款给企业时有哪些问题要注意的呢?下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律师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沈阳债务律师提醒,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且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沈阳债务律师表示,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同样,也有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3、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沈阳债务律师解释,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4、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沈阳债务律师提醒,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后,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借款给企业,但也不代表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沈阳债务律师提醒,个人在借款给企业时一定要谨慎,否则将有可能落入企业的圈套,导致借出去的钱后收不回来。在借款给企业时,一定要签订好借款合同,对借款合同的内容要慎之又慎,避免有差错。

  以上便是沈阳债务律师为您整理的有关企业能否向个人借款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咨询电话:15998820340,律师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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