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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行政案件律师说哪些事能起诉

更新时间:2018-01-30 16:29:40 浏览次数:64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沈阳行政案件律师说,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7项情形,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产权的一些新的形式不断出现。下面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的行政案件律师来为您简单解析一下。

  沈阳行政案件律师说,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说明对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制定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仍然有效;行政诉讼施行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应当受理。

  沈阳行政案件律师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裁决权的行政行为主要有:

  1.商标法规定

  沈阳行政案件律师说,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2.专利法规定

  沈阳行政案件律师说,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3.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

  沈阳行政案件律师说,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沈阳行政案件律师说,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受理的情况,仅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这里仅限于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

  以上便是沈阳行政案件律师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类案件中哪些事能起诉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的行政案件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咨询电话:400-109-1349,或添加律师微信:159988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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