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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业行政律师说行政诉讼时效有哪些特点

更新时间:2018-01-31 17:26:34 浏览次数:136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沈阳专业行政律师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诉讼的三大基本类别,而诉讼都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行政诉讼的时效有哪些特点么?下面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的行政案件律师来为您简单解析一下。

  一、沈阳专业行政律师说,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

  (1)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复议机关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

  沈阳专业行政律师说,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3.审期限。

  沈阳专业行政律师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4.提起上诉的期限。

  沈阳专业行政律师说,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第二审期限。

  沈阳专业行政律师说,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以上便是沈阳专业行政律师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诉讼时效有哪些特点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的专业行政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咨询电话:400-109-1349,或添加律师微信:159988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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