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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股权纠纷律师讲夫妻股权怎么分割

更新时间:2018-03-16 16:05:18 浏览次数:103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沈阳股权纠纷律师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夫妻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共有财产在形态上呈现多样性,股权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随着夫妻离婚纠纷的增多,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过程中对股权如何分割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本文沈阳股权纠纷律师就为您讲讲相关法律内容,供您参考。

  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对夫妻共有股权到底应该怎样分割?在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考虑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外立法经验执行。

  沈阳股权纠纷律师介绍,在我国的《公司法》对股权分割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中可以就此作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在夫妻离婚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原为夫妻共有,对共有股权的分割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也无须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夫妻离婚对共有股权进行分割后,双方各自成为公司相互独立的两名股东,且各自独立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

  同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时,对原夫妻共有的股权,必须进行分割。沈阳股权纠纷律师介绍首先,必须分出生存配偶一方本应享有的股权,剩余的部分作为死亡配偶一方的遗产,由他(她)的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于生存配偶以外的继承人,由于他们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他们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但如果他们与公司原有股东经过协商,原有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他们入股,不同意的股东则必须购买他们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他们继承财产利益。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性公司,股权的转让不依赖于其他股东的意志,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以直接依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沈阳股权纠纷律师介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为一人公司,即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可以通过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夫妻中的一方来解决,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自然没有问题,转让给夫妻中的一方,就导致了一人公司的情形,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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