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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合同律师告诉您怎样提起房产诉讼

更新时间:2018-03-30 16:15:18 浏览次数:87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现实中,围绕房产归属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那么当发生房产纠纷时该如何提起诉讼呢?下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房产合同律师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房地产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房地产权益,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裁断的诉讼活动。可分为房地产民事诉讼和房地产行政诉讼。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沈阳房产合同律师解释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举例来说,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沈阳房产合同律师提醒,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老百姓买房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尚未获得物权的买房人等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沈阳房产合同律师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产往往是家庭生活中所占比重大的一份财产,而作为不动产的房产发生任何一种纠纷都容易使买受人诚惶诚恐,必要的时候您需要专业的律师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沈阳房产合同律师为您整理的有关怎样提起房产诉讼的必要性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房产合同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咨询电话:15998820340,律师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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