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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款不结算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8-05-31 16:20:40 浏览次数:260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在建设工程结算经常会发生工程结算纠纷。而工程结算指企业或单位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那么,当事人碰到建设工程不结算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律师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在工程结算纠纷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

  沈阳工程律师表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勿须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在工程结算纠纷中,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多少天内对承包人予以答复;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

  三、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方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果发包方不作竣工验收,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沈阳工程律师称,但如果停工,既未签收验收报告亦未使用,则承包方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鉴定,承包方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鉴定,或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其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在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碰到工程结算纠纷,比如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作为承包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身的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可以寻找专业律师进行仔细咨询。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律师与您探讨的有关建设工程款不结算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咨询电话: 15998820340,律师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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