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发包人不给工程款沈阳工程律师怎么办
沈阳
[切换城市]

发包人不给工程款沈阳工程律师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5-31 16:59:38 浏览次数:352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沈阳工程律师表示,工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法律纠纷相当常见,工程款不到位还会导致沈阳工程律师施工方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又因拖欠沈阳工程律师工资产生新的纠纷。那么到底该怎么解决呢?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沈阳工程律师告诉您,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沈阳工程律师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以及工程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3)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沈阳工程律师提醒您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市府恒隆广场23层,拥有百名专业律师,办公面积超过3200平米,目前共有员工200名,其中执业律师100余名。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沈阳工程律师预约咨询电话15998820340,电话号与微信同步,欢迎您的咨询。
沈阳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9月4日
8月30日
8月23日
8月21日
8月16日
8月16日
8月15日
注册时间:2016年04月22日
UID:287808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