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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合同纠纷沈阳建设工程律师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6-14 16:00:50 浏览次数:106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工程拖欠款问题长久以来困扰着施工企业。解决这一问题,除了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整顿外,巧妙借助律师的作用,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设工程律师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在律师的陪同下签订合同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表示,合同在双方没有分歧纠纷时是一纸契约,而一旦双方意见相左,甚至争执不下时,合同马上就上升为双方的“法律条文”。谁对谁错,必须依照合同来判断。因此,强调签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未雨绸缪。对于施工企业尤其如此,工程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发生了签合同当时无法预计的情况又应当如何处理,结算时依据在哪里,无一不与合同条款有关。如果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的签订,那么吃亏跌跤都是迟早的事。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拥有对法律的熟知和实际操作经验,这一专业首先反映在对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上。承发包合同是施工企业重要的一份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以及合同去签定过程中,律师能严格把关,对委托人不利的条款能进行风险审查。

  二、利用法律帮助,巧取工程欠款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介绍,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且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施工企业毕竟考虑多种因素而未敢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作为建筑行业的律师,运用该条协助施工企业催讨工程款,将会对施工企业催讨工程款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那么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如何利用286条为行使优先受偿权,尽早为施工企业追回欠款呢?1、律师通过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审定,明确发包人是否违约,违约的情况是否适用286条;2、律师可以立即组织发包人违约的证据,以便合法的行使优先受偿权;3、律师通过正确的途径和程序,保证承包人不受其他如银行等债权人的干扰,从而保证承包人及时的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与发包人达成折价协议,避免因为程序错误丧失权利。通过这些步骤,律师保证了承包人能够顺利的通过286条巧取工程欠款。

  三、中间结算的律师帮助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表示,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承发包双方很难在合同签订之前完全确定合同造价,只能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因此,律师的专业可以帮助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断确认合同造价、对有关条款予以完善。由于合同造价的确认和结算贯穿整个工程建筑过程,合同价款中的各个阶段的进度款的确认和结算,就成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中间结算就是对各个阶段的预、决算进行确认,律师可以促使施工企业高度重视中间结算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协助施工企业争获得双方(尤其是发包方)的签字认可,收集一切有利证据获得付款以及为286条的启动创造条件。

  四、索赔事宜的律师帮助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称,对于索赔事宜,关键在于施工企业对索赔事宜的注重,以及企业内部施工技术人员对整个索赔程序的严格管理。而对于收集索赔证据,律师将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律师会在承发包合同中协助施工企业签定有关于索赔的约定;其次索赔的实施所主要依赖于的充足证据,律师会在索赔意向递交过程中,给予施工企业明确的证据取得方向以及证据取得种类;此外,律师会提醒和督促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要勤于签证,尤其是对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和结算。

  以上便是沈阳建设工程律师与您探讨的有关工程欠款合同纠纷沈阳建设工程律师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咨询电话:15998820340,律师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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