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东西有的失主会登出有偿的“寻物启事”,不惜支付酬金,也要将失物找回。但捡到失物者,并非都是谦谦君子,反而有些会乘人之危,提出除非支付高额报酬,否则不归还失物。那捡到东西的人索要高额报酬合法吗?下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刑事律师来与您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沈阳刑事律师表示,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沈阳刑事律师称,如果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法律链接
我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我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便是沈阳刑事律师与您探讨的有关捡到东西向失主要报酬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刑事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咨询电话:15998820340,律师微信同步。
沈阳刑事律师告诉您捡到东西要报酬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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