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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标权律师谈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10-23 16:16:37 浏览次数:105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知识产权咨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恒隆广场23楼
  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沈阳商标权律师了解到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沈阳商标权律师了解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沈阳商标权律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沈阳商标权律师同事也了解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沈阳商标权律师认为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商标权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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