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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知识产权律师 施宏讲解商标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18-11-08 15:34:47 浏览次数:133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律师解释,商标侵权就意味着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即是说在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擅自在同一种的商品上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便构成了侵权。那么具体还有哪些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呢?

  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之外,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都可以构成侵权的行为。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时,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律师解释表示,我们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在四种行为中,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是属于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施宏律师专注于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与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东北科技大市场及国内外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代理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工作联系和合作关系,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代理、知识产权投融资及科技成果转化法律风险的防范等。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您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预约咨询沈阳知识产权律师_施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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