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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司法律师冯伟讲公司减资需要具备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8-12-19 16:58:13 浏览次数:102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冯伟律师介绍,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完成出资后,出资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公司可以依据经营的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那么公司减资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沈阳公司法律师冯伟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沈阳公司法律师冯伟讲,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减资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或者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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