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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判刑有金额限制吗_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22 11:59:26 浏览次数:100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沈河区青年大街一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个公司都应该设立会计账簿,并且只能由一本会计账簿,而会计账簿启记录的会计数据必需是真实有效的,不得做假账,那么做假账判刑有没有金额限制的?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做假账判刑有金额限制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做假账的目的一般是偷逃税务,构成犯罪的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逃税罪判刑是有金额方面限制的。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以上知识就是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做假账的目的一般是偷逃税务,构成犯罪的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逃税罪判刑是有金额方面限制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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