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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咨询沈阳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19-11-08 11:48:02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沈河区青年大街一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也是一种附加刑。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涉及罚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罚金的适用范围大家还存在不清楚的地方,下面沈阳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读。
  罚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
  (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的数额怎么确定
  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等。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同时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
  罚金特征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关于罚金适用范围的问题,沈阳刑事律师已经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解释,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一是经济犯罪,二是财产犯罪,三是其他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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