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债权纠纷律师谈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一、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二、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三、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四、我国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沈阳债权纠纷律师所讲的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于对债权债务方面还有想要了解的法律问题,在这里卓政
小编也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此类问题解决不了可以来电咨询,沈阳债务纠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805-5657。
沈阳债权纠纷律师谈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沈阳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11月18日
9月4日
8月30日
8月27日
8月23日
8月21日
8月16日
8月16日
8月15日
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