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沈阳医疗律师 医疗律师电话是多少
沈阳
[切换城市]

沈阳医疗律师 医疗律师电话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6-06-10 14:18:31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沈阳医疗律师成功办理大量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索赔等医疗方面疑难案件。辽宁卓政医疗律师专业医疗律师背景的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索赔等问题。您可直接拨打律师咨询电话,在线咨询卓政医疗律师。

  为了能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特设医疗案件法律服务中心,为您提供在线解答医疗问题服务及医疗赔偿预算等服务。卓政律师事务所目前共有五名高级合伙人,七十余位普通合伙人及多名资深执业律师。卓政更有专门处理医疗案件的专业医疗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且均具备国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极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

  下面卓政律师为您解答有关医疗的常见疑难问题,医疗事故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发生医疗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一、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3)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诉讼(打官司)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那么,医患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呢?应当说,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协议对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达成和解和调解协议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有关沈阳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索赔,医疗事故鉴定等医疗问题,就找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通过电话咨询后还可在线预约我所医疗律师为您代理案件维护权益。
沈阳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9月4日
8月30日
8月23日
8月21日
8月16日
8月16日
8月15日
注册时间:2016年04月05日
UID:282838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