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民间逃债、躲债与、的恶性事件频现报端,这些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间债务纠纷的发生,都与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有关。
一、民间债务纠纷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长期以来,民间债务纠纷一直存在,并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极端现象:
一是“逼债”。主要指债权人自己通过方法来逼迫债务人就范,常见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乃至杀害债务人。
二是“涉黑”。主要指债权人通过方式来,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人自己就是成员,另一种是债权人通过(例如涉黑的公司)来。涉黑中一般也使用,但它与逼债的区别在于:逼债是简单的使用,一般因为债权人的激情的发生;而涉黑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的手法来。
三是“自残”。主要指债权人通过自虐、自残、自杀等方式,一般发生在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件中。
四是“霸道拒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其中“要钱没有”又分真没有和装没有两种情形;二是“有钱也不给你,看你能把老子怎么样”。
五是“恶意逃债”。主要指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却采用“金蝉脱壳”等方法,逃出债权人控制的地域范围。
六是“消极避债”。主要指债务人在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为了摆脱债权人的一再追讨而不得以的消极避世行为。如有的债务人躲到荒山之上,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如重庆李先培为躲债变成现代“山顶洞人”事件;更有严重的,为了躲债,自己干脆去犯罪,等着进监狱,从而使债权人再也不来缠自己,如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史某为躲债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七是“抢先”。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一些精明的债权人率先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债权,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也就是所谓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八是“择亲还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可能会先清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债权人的债,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这些极端债务纠纷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克服极端债务纠纷
极端民间债务纠纷的广泛存在,与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有关。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实际上只适用于作为法人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法适用的基本主体是企业法人,即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也可成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主体。显然,新旧破产法都将个人排除在它的适用主体之外。笔者认为,有必要扩大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以有效化解民间债务纠纷。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消极避债、逼债。由于现代破产制度中已经建立起自由财产制度,即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在破产后获得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一定财产,因此,债务人不会因为破产而无家可归或者有家不敢归,债权人也不能无理缠债,更不能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伤害。总之,债务人不能仅仅因为欠债,而丧失做人的起码的尊严。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抢先、择亲还债。破产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对所有的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因此,一经进入破产程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无效,这样,就避免了抢先、择亲还债的发生。
再次,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恶意逃债、霸道拒债、自残等。个人破产制度,不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只要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则推定为不能清偿,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由此,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一般会履行债务。
三、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避免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目前,对个人破产制度存有疑虑的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个人破产,则债务人可能会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笔者认为,正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才导致大量逃债现象的出现。如果建立起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个人破产中的失权制度能大限度地避免破产逃债。现代破产制度,虽然已经屏弃了破产有罪主义,但是,毕竟破产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破产惩罚主义仍然在一定的程度存在。失权制度就是破产惩罚主义的主要体现,即指给予破产人各种公法、私法权利或者资格的限制。将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全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经验,规定严格的失权制度,这样一来,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如果恶意破产逃债,则将在公、私法权利与资格方面受到重重限制,他们想要体面地生活显然已经不可能。权衡利弊的结果,还债也许是更为有利的出路。
第二,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的范围限定、免责的撤销等制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与纠正破产逃债。由于我国没有充分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也使得与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配套制度发展缓慢。例如,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这就导致一些债务人“金蝉脱壳”。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全国范围的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才有强大的内在需求,而且,考虑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可以在破产法中设立比较严格的自由财产制度,即个人破产时只留给破产人较少的财产,其余财产必须分配给债权人。由此个人信用体系使“金蝉脱壳”再难大行其道,债务人不仅不能在异地过奢侈的生活,而且,债务人停止支付行为引发破产程序,则其生活水平将因严格的自由财产制度而制约,这显然是有钱人不愿意过的苦日子。不仅如此,即使那些侥幸欺诈逃债得逞的债务人,也可以通过免责的撤销制度加以补正。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因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法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一些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也是基于这一制度。但是,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包括免责制度,而且还有相应的免责的撤销制度。这样,如果债务人采用隐匿财产等欺诈方式获得免责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免责,从而将该财产用于分配。
第三,理性的破产文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破产逃债。现代破产制度虽然不再是对破产债务人的简单的惩罚,作为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在我们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一定宽容的同时,社会应该而债务人自己必须要认识到:破产毕竟代表着债务人在消费理念与消费行为、经营观念与经营能力、管理理念与管理水平、经济信誉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而且他还给债权人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加之历史上由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时,不乏道德败坏的狡猾之徒以欺诈破产为逃避债务之手段。如此种种,都使现代社会中人们对破产欺诈特别防范。在这种社会文化中,债务人一般不愿过于冒险,以欺诈破产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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