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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谈沈阳欠钱找不到人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6-08-19 10:07:39 浏览次数:88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市府广场恒隆大厦23楼
有的债务人为了躲避还债,而选择失踪。对于债权人来讲,这种情况是比较难以处理的。因为,自己连对方人都找不到了,又如何要求还钱呢?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是可以追权的。下面,卓政律师小编告诉你欠钱找不到人如何处理。
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因此为了保障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
(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
延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同时 《民法通则》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
(二)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
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债务人找不到的,我们可以认为其是失踪,此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失踪时间来确定下一步该怎么走。详细的情况,卓政律师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需要律师来帮助你追务的话,不妨咨询我们卓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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