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离婚律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
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通报了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相关调研情况,显示男性出轨多发生在女性怀孕生产期间以及孩子年幼阶段,超过半数的女方指称男方是在此阶段出轨。由于出轨、婚外情等此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普遍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一方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极为不易,造成事实难以认定。原题:离婚案多涉出轨 法院:聊天记录当证据需要实名-北京晨报-北大法律信息网
离婚案索赔多涉出轨与家暴
据统计,市二中院近三年来共审理离婚案件798件,因一方有过错诉请离婚的案件有243件,占比30.5%。而在此类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为64件,占比为26.3%。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多为数十万元,高达上百万元。
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家庭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两类,比例高达93.75%。其中,女方主张男方有出轨行为的占七成以上,超过半数的女方主张男方是在其孕产期及孩子年幼阶段出轨。
法官表示,在此阶段,夫妻双方面临的职场及家庭育儿方面经济及精神压力均较大,部分男性对此特殊时期欠缺相应的家庭责任感。部分女性在婚后及产后较长时期脱离工作岗位,导致夫妻沟通出现暂时性问题,夫妻感情受到影响。
沈阳离婚律师|取得证据不易 出轨难认定
调研显示,由于出轨、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类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一些当事人提交的微博、微信、Q Q号码一部分为非实名认证,在此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在243件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只有64件,与此类举证困难关系较大。而在64件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经法院认定一方具有出轨行为、家庭的不足20件,认定比例不足30%。
沈阳离婚律师|提示:出轨、家暴等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
市二中院提示,当事人单凭微信、Q Q聊天记录、、照片、、亲属证言等证据往往难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 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女性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
故意发暧昧短信以便离婚
刘女士起诉赵某离婚案中,她称对方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据此索赔10万元。刘女士提交陈女士和赵某通话录音、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用于证明赵某与陈女士通信中有暧昧出格的信息。
赵某辩称,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他和朋友陈女士提前商定互发暧昧短信,以激起刘女士不满。法院查明,根据警方出警记录,陈女士丈夫亦表明,为了帮赵某离婚,共同想出上述计谋,妻子与赵某并无暧昧关系。
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赵某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案例2
沈阳离婚律师|曾有庭上可当证据
另一起案件中,刘女士称丈夫蔡先生乱搞男女关系并实施家暴,索赔物质及精神损害50万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但蔡先生却称纯属聊天逗乐。不过,在此前刘女士起诉王某侵犯人格权一案中,法院确认王某与蔡先生多次到宾馆开房、王某给蔡先短信称已确认怀孕,准备自己处理掉。刘女士曾被诊断为“抑郁”、“焦虑”状态。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蔡先生系导致离婚的过错方,酌情确定其向刘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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