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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时效问题 沈阳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17-10-30 15:54:55 浏览次数:177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沈阳涉外律师说,相较于本国诉讼,涉外诉讼因其具有的涉外因素,而导致其本身的诉讼规则具有特殊性,比如涉外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沈阳涉外律师说,涉外诉讼在提供证据时,可能面临域外调查取证的问题,同时,也会面临对于域外的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涉外律师告诉您涉外证据的提交有哪些规定。

  1.沈阳涉外律师说,起诉时要证明案件为涉外案件。由于实行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当事人在提起涉外诉讼时就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沈阳涉外律师表示,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2.沈阳涉外律师说,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沈阳涉外律师说,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沈阳涉外律师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沈阳涉外律师说,在下列情况下,境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外国自然人作为原告亲自到庭起诉而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第三,境外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四,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五,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

  3.沈阳涉外律师说,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本。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4.沈阳涉外律师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我国司法实践认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属于程序问题。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但举证责任及其后果均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而不应当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

  5.沈阳涉外律师说,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我国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外国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除有关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采用外国法院判决。

  沈阳涉外律师说,证据规则涉外时,涉外诉讼中在涉及提交证据时,应当注意,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过公证,同时要提供中文的译本。沈阳涉外律师说,因为涉外案件相对复杂,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沈阳涉外律师:400-10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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