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现将我省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免征对象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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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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