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增值税相关调整:(增加内容)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二)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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