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小微企业,
1、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30万元之间的,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2014年前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1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半征收);前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30之间的,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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