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以地名作为商标,例如,的“”、青岛啤酒的“青岛”等等。《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本条,地名特别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但是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同时《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根据该条,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是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的要件为:①标志商品来源;②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商品来源高度相关,是由商品来源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易造成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沈阳某工厂用“上海”作为商标易造成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所以对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条同时还规定了带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怕善意取得制度。基于历史原因,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产生了特定的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因此可以承认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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