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注意事项
?1、所属时期: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所属期应当填写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也应进行零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1、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辽残联发〔2015〕22号)文件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工商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降低部分政策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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