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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代理记账疫情期间财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0-05-31 16:06:28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沈阳 > 大东 > 珠林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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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为能更好的帮助纳税人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特梳理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小编也梳理简要重点,希望企业会计尽快知晓!

  本次《指引》包含了四大方面内容: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对于企业有影响的,分别是:

  第三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八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九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十条,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二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第十三条,.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第十五条,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第十六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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