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
1、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险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
四、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
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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