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准标准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注册500万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资质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 验资证明;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
5.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明;
6.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明;
7.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8.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前款规定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增设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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