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考试科目有西医和中医两种形式:1.西医考试科目有,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2.中医考试科目有,药事管理与法规、 学专业知识(一) 、 学专业知识(二)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考试形式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2 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客观题
5 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6 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综合知识与技能·学 客观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学徒、药学或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可以免试:药学(或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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