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③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④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⑤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总结起来,包括教学的权利、研究交流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休息休假权、民主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建议权、获得劳动报酬权等等。这些权利都体现了对教师的尊重和体恤,同时又兼顾了教师发展空间的拓展。
教师的待遇
法定待遇
可以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但实际是待遇会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及待遇情况而调整。
实际待遇
自2003年起全国人大多次提交改革方案,提高教师待遇,严格教师录用制度。而如今在一些大中城市,教师收入已经逐步超过白领。
2013年,教师的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①基本工资——按照教师资格定(随国民经济增长):小学教师2000元,初中教师2300元,高中教师2500元,大专教师2800元,大学教师3000元。
②教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教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不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
③课时工资——课时补贴按照实际上课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教师多代课,特别是年轻教师精力充沛,他们多代课,并得到应有的报酬,这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④绩效工资——学期和学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学期学年评,不终身制。每个老师积极努力都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代课,更要激励上好课。
⑤特优津贴——全体教师公认的特别教师享有,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像领津贴和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针对那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很好推广效果的特殊研究成果和对一所学校或一个地区的教育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教育及教学方法,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教师得到应有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