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工作要求,以及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化复合型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对劳动关系的整体持久与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管理的专业人员。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一级),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认证考试。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岗位能力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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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学习劳动法与劳动关系专业课程,快速提升个人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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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劳动人事、薪酬福利、劳动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争议调解与法律诉讼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人员;
4、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企业工会与行业协会等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考试时间:每年5月、11月的第三个周日
■考试形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二级、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还须参加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一级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科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二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二级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三级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持有大专或以上学历者。
备注: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相关职业指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工会、会计、企业管理、律师、社工、仲裁、经济管理、工商管理等。
报名咨询:13664124084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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