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培训考试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精神,从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对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于2008年6月29日举行,该考试由国家人事部、民政部共同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薪酬待遇水平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事业单位社工岗位的正式在编人员,要按所聘岗位薪酬标准兑现相应待遇,在社区、社工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其他公益性和志愿服务社会组织等机构从业的社工专业人才,其薪酬待遇平均水平不低于杭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同时,也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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