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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执业药师考试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更新时间:2019-09-06 11:11:30 浏览次数:80次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新北站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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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反应的分类

  1.A型不良反应
  是由于理作用增强所致。特点是可以预测,与常规理作用有关,反应的发生与剂量有关,停药或减量后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高(>1%),死亡率低。主要表现包括过度作用,副作用、毒性反应、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后遗效应。
  2.B型不良反应
  是与的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特点是一般很难预测,常规毒理学筛选不能发现,发生率低(<1%=,死亡率高。进一步分类为遗传药理学不良反应和变态反应。
  3.C型不良反应
  有些不良反应难以简单地归于A型或B型,有学者提出为C型不良反应。C型不良反应的特点是发生率高,用药史复杂或不全,非特异性(指),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潜伏期较长。有些发生机制尚在探讨中。应为中毒或死亡,则称半数中毒量(TD50)或半数致死量LD50.

二、不良反应的类别

 ●副作用(副反应):按正常用法用量使用时所出现的与理学活性相关但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一般都较轻微,多为一过性可逆性功能变化,伴随作用同时出现。器官选择作用低即作用广泛物副作用可能会多。
  ●毒性作用:由于病人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或合用其他引起敏感性增加,在量时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一般是药理作用的增强。过度作用在定义上与毒性作用相符,指使用推荐剂量时出现过强理作用。
  ●后遗效应: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理效应。
  ●首剂效应:一些病人在初服某种时,由于机体对作用尚未适应而引起不可耐受的强烈反应。
  ●继发反应:由于的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称矛盾,不是本身的效应,而是主要作用的间接结果。
  ●变态反应(过敏反应):或在体内的代谢产物作为抗原刺激机体而发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应。这种反应的发生与剂量无关或关系甚少,量或极少量都可发生。临床主要表现为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休克、血清病综合征、等。
  ●特异质反应(特异反应性):因先天性遗传异常,少数病人用药后发生与本身药理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该反应和遗传有关,与药理作用无关。大多是由于机体缺乏某种酶,在体内代谢受阻所致反应。
  ●:反复地(周期性或连续性)用药所引起的人体心理上或生理上或两者兼有的对的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的要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
  ●停药综合征:一些在长期应用后,机体对这些产生了适应性,若突然停药或减量过快易使机体的调节功能失调而发生,导致病情或临床上的一系列反跳回升现象和疾病加重等。
  ●致癌作用、致畸作用、致突变作用:引起的三种特殊毒性,均为和遗传物质或遗传物质在细胞的表达发生相互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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