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中,企业的败诉率高达70%,而以下这十种情况几乎是100%败诉。HR们,考取一个劳动关系协调师吧!
劳动关系协调师由人社部开发设置,并大力推广的一项岗位能力培训。旨在通过系统化的培训,提升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等,以及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管理应届毕业生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管理能力,使其真正拥有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科学管理劳动关系能力、劳资沟通与谈判技巧、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能力。
01、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做出规定“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02、劳动合同遗失
还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0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04、未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
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造成这种囧境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了。
05、制度未做公示
很多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当企业援引该未公示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在劳动纠纷中就会因为该规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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