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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入口

更新时间:2020-04-13 10:38:50 浏览次数:63次
区域: 沈阳 > 和平 > 南站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十一纬路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会计人员:
按照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我省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各级、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三)继续教育学分。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时间及登记管理
(一)继续教育时间。2019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登记管理,采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后台统一登记及个人申请登记两种方式,具体参照《实施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是会计人员业务办理网站,会计人员可自行登录办理业务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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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9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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