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证券法之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法律常识部分中,证劵法知识点,下面由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做整理和归纳,助各位考生报考!
一、行为要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性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批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二、责任主体
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土地、房产及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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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证券法之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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