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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证券法之土地使用权

更新时间:2017-08-08 10:12:37 浏览次数:97次
区域: 沈阳 > 大东 > 丰乐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沈阳
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证券法之土地使用权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法律常识部分中,证劵法知识点,下面由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做整理和归纳,助各位考生报考!
◆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1、含义: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范围::机关用地他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他公益事业用地;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后,余额归其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取得、无偿取得、身份限制、自用房屋、一户一宅
1、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房地产交易制度——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1、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上缴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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